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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倒是有一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英国磨磨蹭蹭地在2002年加入了。

可惜这份公约过于简陋。

它只规定了文物被盗国能通过外交手段向文物流入国索还,在法律诉讼上却缺少相关的规定。

外交途径返还?

那能有个屁用。

谁不知道外交有多能扯皮?

大国之间比的就是谁更流氓。

英国连1995年公约都没有签署,大英博物馆里还不知道放着多少中国流入的文物,前两年英国的拍卖行甚至还在公开拍卖圆明园的劫掠文物,中国方面反对申斥都无人搭理,照拍不误。

现在你国文物丢了,要外交途径返还?

对不起。

咱外交部门挺忙的,您且一边儿先歇歇,一帮大佬啥时候忙完了啥时候再来搭理你,甭着急。

程白不用问都能猜到。在英美两国都是签署了1970年巴黎公约的情况下,英国文物被盗不走外交途径索回,还要苦哈哈远赴重洋来中国打跨国官司,明摆着就是在外交部那边吃了一顿闭门羹了,指不定还被那硬邦邦的大门“哐”一声磕掉了一排牙。

真是。

早把公约签了不就完了吗?

弄得现在这凄凄惨惨的劲儿。

能说什么?

就两个字:贱得!

她是不知道对面那位汤森·希德里听得懂多少中文,但在她方才那一番话出口之后,这位已经有些发福的英国律师脸已经拉了下来,一双湛蓝的瞳孔微微缩紧,直直地望着她。

程白表情都没变。

她直接从手边那一堆排开的证据资料里翻出了一份书面申请,递交书记员。然后扯开唇角向对面一笑,明明温和的神情,却好似一咧嘴露出了尖利的獠牙。

“按《民诉法》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确应该优先适用国际公约。但很遗憾,可适用于此案的公约,英国全部没有加入。

“所以,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请——

“本案关键交易地点位于意大利,应当适用《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编所有权,第八章占有。”

第52章 程白的品格

直接申请适用意大利法!

这可真是司马昭之心了。

但凡对该领域内相关的国际私法领域有了解的都能看出程白的目的所在, 意大利法对甄复国一方最有利,她当然要向法院提出适用意大利法。

在俞承的印象中,程白该是个要脸的人, 应该就算要提也不会这么直白,连自己的意图都不掩饰一下,直接就要把法律适用往意大利拽!

他这一时真是有些错愕。

但思维迅速, 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也快:“1970巴黎公约虽然只在外交途径索还文物上做出了规定, 可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狭义内可能没有国际公约可适用, 但可以遵循国际惯例。退一万步讲, 也适用不了意大利法吧?被告当事人是中国人, 我方当事人失窃的画作现在就在国内, 即便不适用文物原属地的英国法, 也该先考虑适用中国的《物权法》吧?”

适用《物权法》?

程白如果能让对方使用这部法那就是脑袋被驴踢了:甄复国拍得的这幅画作是实打实的盗赃物, 而且一开始根本没被发现, 是藏在雕像里的。真要按国内法来看, 第一盗赃物就直接勒令你返还原主了,第二你拍的是700万的雕像, 却从里面发现了估价1.5亿的画作, 完全能用“拾得遗失物”来打你——

小时候唱过儿歌吗?

我在马路边,捡到五毛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一句话,捡到东西要还!

所以真要适用国内法,甄复国半点赢面没有。

程白的笑里多了点皮笑肉不笑的意味儿, 这一下她没对着俞承说话了,而是转头注视着法官。

说到底,她不是要跟俞承争辩。

辩赢了没说服法官,那都是没用的瞎折腾。

“我方申请适用意大利法,并非完全出于我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我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不假,原告当事人失窃的画作目前在中国也不假,但这只能说我国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至于法律的适用,还是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这是一桩所有权的纠纷,被告方状告我方当事人要求返还文物,可我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取得了该画作的全看发生在意大利那场拍卖的情况。交易地在意大利,所有权的转移也发生在意大利。

“其次,民诉法中有规定,合同纠纷,合同在拍卖行订立的,当适用拍卖行所在地法。本案虽然说是所有权纠纷,但案情最关键就在这场拍卖上,可以适当按照惯例类推。”

“原告已经无法与我方在意思自治上达成一致。

“那就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与此案所有权争议关系联系最紧密的意大利法。”

合议庭那边不少法官听见这话都皱起了眉头。

主审法官倒是面色如常,问俞承:“原告有什么意见吗?”

俞承其实觉得自己赢面很大。